“欧珀莱 黑精灵精华 恒久肌底循环精华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59177号“欧珀莱 黑精灵精华 恒久肌底循环精华露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99号

       

      申请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9177号“欧珀莱 黑精灵精华 恒久肌底循环精华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欧珀莱”为主要是识别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2284号、第6052285号“黑色精灵”商标、第33593833号“黑精灵”商标、第3273025号“蓝姬魅力BLUE FAIR ATTRACTIO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的“欧珀莱”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使用、著作权登记、宣传使用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黑色精灵”、“黑精灵”呼叫、文字构成等相近,且“黑精灵精华”在申请商标字体中占比最大,较为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