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09907号“NASC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28号
申请人:全国赛车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907号“NASC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340号“NA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1942号“NOS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55850号“Na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相关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学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