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19454号“阿木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16号
申请人:江阴市美集美佳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9454号“阿木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9602号“阿楠”商标、第34097138号“阿楠”商标、第35419923号“阿楠金牌砂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情况、关联公司情况、广告宣传、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阿木南”与引证商标一“阿楠”、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文字之“阿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