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16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31号
申请人:晋中正德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6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33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油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