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鸭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18749号“万福鸭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82号

       

      申请人: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8749号“万福鸭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人食用麦芽;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醋;调味品商品上的专用权,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924号“万福”商标、第4899338号“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302号“万福米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5544号“飞 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谷类制品、米、去壳大麦”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去壳大麦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截图、销售数据、参展照片、绿色食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人食用麦芽;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去壳大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米”,用在指定的米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用在“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米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