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星厨PANDA SELEC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95847号“熊猫星厨PANDA SELEC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07号

       

      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5847号“熊猫星厨PANDA SELEC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6062号“熊猫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5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6124158号“饭菜汤FANC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及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2、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融资情况;3、销售合同、销售发票;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以外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担保、电子转账、租金托收、融资租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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