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152381号“爱婴 BabyLo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DSG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5152381号“爱婴 BabyLo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52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DSG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152381号第16类“爱婴;BABYLOV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撤三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请求对事实进行审查,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大中华区的公司结构图;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4、商品销售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菲比包装设计服务协议书》;
6、设计费和制作费的发票;
7、淘宝网、商场带有被申请人商标的销售图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相反意见或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02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婴儿卫生纸尿垫”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05月14日 至 2021年05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是否在“婴儿卫生纸尿垫”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3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被申请人许可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备案通知书,但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5、6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将其相关商品进行包装设计,但不足以证明相关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从证据4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看出,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使用了BabyLove爱婴婴儿纸尿裤商品,部分发票虽未显示复审商标,但其发票中显示的数额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重显示的数据可以形成对应关系,因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使用了BabyLove爱婴婴儿纸尿裤商品。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在“婴儿纸尿裤”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婴儿纸尿裤”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卫生纸尿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婴儿卫生纸尿垫”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