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刻电音 PL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99721号“即刻电音 PL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5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9721号“即刻电音 PL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即刻电音》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原创电音节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1813号“即刻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65578号“即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各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多件包含“即刻”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视频专题页面、音乐专辑页面、百科词条、社交媒体讨论页面、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书》等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人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即刻电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一和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但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故对该《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书》,我局不予采纳。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