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CHENG LI TONG PARTS K-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86899号“DONG CHENG LI TONG

    PARTS K-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93号

       

      申请人:李伟南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6899号“DONG CHENG LI TONG PARTS K-Y-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817931号商标、第8503621号商标、第15095830号商标、第22327595号商标、第20474641号商标、第2070580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