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6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8号 - 申请人:KICKSTARTER,PB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6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8号 - 申请人:KICKSTARTER,PBC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6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8号
申请人:KICKSTARTER,PBC 合议组成员:王童 2020年02月26日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3388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的音频和视频广播服务,即上传、张贴、展示、显示和电子传输信息、音频和视频片段、在互联网上流播放音频和视频材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田益民
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