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121327号“甜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70号
申请人:杭州灯泡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21327号“甜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0363号“SWEET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7457号“甜蜜时光SWEET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