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71575号“纵横公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73号
申请人:北京博考纵横驰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信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575号“纵横公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710298号“纵横”商标、第3834578号“纵横”商标、第4484280号“纵横体育”商标、第5023709号“纵横拓展”商标、第7438005号“纵横汽车大世界 CROSS OVER AUTOMOBILE COMMERCIAL METROPOLIS AUTO”商标、第14647442号“纵横中文网 原创精品 WWW.ZONGHENG.COM”商标、第18464194号“纵横金服”商标、第18605442号“纵横财税”商标、第25737370号“纵横文化”商标、第33070045号“纵横科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和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引证商标九、十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首页、广告宣传合同电子版打印件、创始人采访截图等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2、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3、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4、引证商标十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三、四、九、十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纵横公考”与引证商标二“纵横”、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纵横汽车大世界”、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汉字“纵横中文网”、引证商标七“纵横金服”、引证商标八“纵横财税”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