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10195号“topschoo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98号
申请人:洋紫荆教育顾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0195号“topsch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2660号商标、第8338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TOP”的含义与“顶尖”不是唯一对应的翻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可译为“顶尖学校”,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