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01416号“星梦蚊不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91号
申请人:上海丽达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416号“星梦蚊不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特点。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蚊不叮”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除“花露水”外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