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享租ANTLE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360722号“蚂蚁享租ANTLEA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92号

       

      申请人:武汉卡蒂尔家具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0722号“蚂蚁享租ANTLE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的第222793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7056号商标、第14689193号商标、第18930394号商标、第24925850号商标、第25067409号商标、第25636892号商标、第14376120号商标、第25381213号商标、第16610039号商标、第15349108A号商标、第11964554号商标、第23674422号商标、第20138763号商标、第10524594号商标、第58019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行业特征明显不同,整体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