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456188号“TZ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67号

       

      申请人:崇川区泰泽丰桑拿用品销售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6188号“TZ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2874号“特瑞飞丝TZF TERESAFACE”商标、第21999158号“天炙坊Tian zhi fang TZF”商标、第10544681号“膜膜皇后 MOMO QUE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泰泽丰”对应的英文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在网上商城的售卖信息等。(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TZF”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