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0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65号 - 申请人: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0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65号 - 申请人: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0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65号
申请人: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合议组成员:徐瑛 2020年02月26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3016号图形商标、第1147484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16753号“ICLOU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6510号“PROFICLOUD及图”商标、第11012476号“赛迪云CISDI CLOU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云技术、IBM介绍的打印件、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公证书、宣传使用材料、决定书、审计报告、发票、维权证据、所获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三、五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更新和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世莉
相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