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39008号“PRI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70号

       

      申请人:维可帝·费嫩达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瑛汇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9008号“PR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0641号“PRIUS”商标、第13580642号“P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产品包装、价目表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美容服务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