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5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17850号“L5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77号

       

      申请人:鹤山市惠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850号“L5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1754号“L52”商标、第30372217号“LS2”商标、第8736137号“LS2”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海珍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