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63770号“L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05号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63770号“L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3206号“LI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1384号“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87895556472655647282689312226886317号“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国际注册第1144539号“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963635号“LEO DIGITAL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259941号“利奥 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16610号“乐顾L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八的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八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等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收费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