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280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51号
申请人:云南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8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颜色指定,已经完全能起到标示市场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4781号图形商标、第24364477号“经典审美 SHEN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情况、企业所获荣誉、合同、发票、申请人国内申请情况信息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汽车运输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