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脑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72227号“慧脑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47号

       

      申请人:西安慧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2227号“慧脑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6760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智能”的解释、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组合“慧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