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02074号“好好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49号
申请人: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方识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2074号“好好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重新申请,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5634号“好多及图”商标、第3286173号“好1多”商标、第7520432号“好优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