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爱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84621号“你爱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61号

       

      申请人:深圳市芭米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4621号“你爱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90066号“你爱她 NIA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的手套(服装)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鞋、帽子、袜、围巾、婚纱、童装商品均不构成商品项目上的近似。申请人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8388号“爱你她 ANNL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无效之后,再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9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鞋、帽子、袜、围巾、婚纱、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均为“你爱她”,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内衣、鞋、帽子、袜、围巾、婚纱、童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