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69188号“好运租租好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66号
申请人:浙江中润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9188号“好运租租好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使用在第39类服务项目上,与服务的特点无直接关联联系,具备可识性、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9类“旅游交通安排”等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