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OFO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529号“TECHNOFO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22号

       

      申请人:TECHNOFORM CAPRANO+BRUNNHOFER GMBH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529号“TECHNO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8404号“Techno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解释、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SPPEAD CO.,LTD.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