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付投 先付后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75534号“投 付投 先付后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4号

       

      申请人:湖北首展友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友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5534号“投 付投 先付后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6544号“E 投”商标、第16495583号“@投”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