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94155号“食鲜生龟龄露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58号
申请人:拉萨龟龄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4155号“食鲜生龟龄露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具备独特含义,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中累积的生活经验或通常的认知水平,能够对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特点进行正确判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线上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荣誉获得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梅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