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KER 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31960号“BAKER STRE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84号

       

      申请人:许博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1960号“BAKER STR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3302号“BAKER 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有众多知名艺人非常喜欢复审商标的商品;申请人官网的内容以及淘宝平台照片、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