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674234号“井中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15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674234号“井中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11420187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晶晶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