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706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55号 - 申请人:陈鑫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706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55号

       

      申请人:陈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0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3164号、国际注册第12514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发现引证商标一并未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名下公司详细信息;热风投资有限公司及“热风”、“HOTWIND”品牌简介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与申请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雨披;雨衣”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雨披;雨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