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培瞬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714191号“雅培瞬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52号

       

      申请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191号“雅培瞬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0214A号、第21010521号、第1307270号、第206533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且根据先前案例,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的多个“雅婄”提出异议申请,且准备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是复制抄袭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雅培制药在先“雅培”商标/字号得来,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权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合法所有人的在先正当权益。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利已经消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雅培制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及翻译;引证商标二的详细流程信息;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