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077124号“维林森 WINSUN 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95号
申请人:泉州维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7124号“维林森 WINSUN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6138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196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95901号“温馨 WINSU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10492820号“维林汉森 WELI HA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