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诗蔓PSA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997991号“圣诗蔓PSA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47号

       

      申请人:罗万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97991号“圣诗蔓PSA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4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石灰石、水泥、磨砂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灰石、水泥、磨砂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蔡婷
    张玉广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