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7992848号“EVOLU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44号
申请人:进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992848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6122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42517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86518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24429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10170391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复审权利,故我局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医用特制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植入胃肠道的自膨胀式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