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6157625号“CHIV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47907号重审第0000000711号
申请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47907号《关于第6157625号“CHIV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9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9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768387号“芝华仕 CHIV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且已作出撤销公告,诉争商标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