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香 Xiangxi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39465号“香香 Xiangxi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健乐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新和饼家
      
      申请人因第3039465号“香香 Xiangx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0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汕头市潮南区新和饼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未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1、“香香”产品外包装图片;
      2、“香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发票、《检定证书》、《检验报告》、订货单、发货单、送货单、送货凭证及合同协议;
      3、“香香”实体店面图片;
      4、复审商标续展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材料进行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发票、《检定证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被申请人附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并进行了交易。证据2中的订货单、发货单、送货单、送货凭证及合同协议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不能作为客观证据,且该部分证据没有载明品牌,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多为自制的证据,难以辨析真实性,且证据中所涉及的商品多是月饼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不相符。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峡山新和饼家于2001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蛋糕、麻花、汉堡包、饼干、甜食、姜饼商品上。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7年4月17日变更为汕头市潮南区新和饼家(即被申请人),经续展,该商标目前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4复审商标的续展证明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中《检定证书》、厦门康衡贸易有限公司的送货凭证、合同协议未涉及复审及其核定使用商品。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附有复审商标的柔润蛋糕、拔丝肉松蛋糕、朥葱饼的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据2为被申请人出具的食品抽样检验购样费领取通知单及汕头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该部分证据显示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1日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香香”月饼、“香香”柔润蛋糕商品进行了抽检,并附有产品封存照片、食品委检费发票及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关于被申请人于2013年至2016年就“香香牌”月饼、柔润蛋糕等产品的检验业务情况说明在案予以佐证。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生产的“香香”柔润蛋糕进行抽样检测,且抽样检验合格。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2017年9月5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生产的“香香”广式月饼进行抽样检测,且抽样检验合格。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证据3店铺及产品图片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蛋糕、月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麻花、汉堡包、饼干、甜食、姜饼商品与蛋糕、月饼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面包、麻花、汉堡包、饼干、甜食、姜饼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