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侣lin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51604号“丽侣lin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9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丽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604号“丽侣lin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93072号“环宇晨光”商标、第32221428号“环宇晨光”商标、第20262939号“阳太瑜园”商标、第11723644号“GLEAN LIN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