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006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96号
申请人:湖州鼎浩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0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232895号“逸纤妍尔YIXIANYANER及图”商标、第7718781号“MCI MIRITZ CITRUS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5972048号“摩希mercy及图”商标在设计元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