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P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67318号“ZHOP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兆鹏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7318号“ZH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73977“Hopen”商标、第3325243号“HOSPEN好顺”商标、第24708443号图形商标、第6363536号“正电ZHENGDIAN及图”商标、第6229543号“阅读网ZUBU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元素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