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12600号“GZ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96号

       

      申请人:广州瑞德利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600号“GZ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9858号“GIT”商标、第10692117号“贵芝堂G·Z·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及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GZT”,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