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头上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62265号“顶头上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75号

       

      申请人:郭武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265号“顶头上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伤害宗教感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上师”为藏传佛教对具有高德胜行、堪为世人轨范者之尊称,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指定使用在浴液、唇膏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