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DEMKE ELECTR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89228号“DE DEMKE ELECTR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66号

       

      申请人:德美科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9228号“DE DEMKE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229号“德美高 DEMEKE”商标、第10885570号“DEMAKE”商标、第13968827号“DEMAKE”商标、第35312827号“德马克润滑油 DEMAKE及图”商标、第26767482号“D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引证商标德马克润滑油权利人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