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453337号“范德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06号

       

      申请人:法国范德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3337号“范德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4827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153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云娜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