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82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0654号“CLEAR DYNAMICS”商标、第11337937号“DYNAMICOS”商标、国际注册第1151566号“DYNAMIC SOLAR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受理通知书及相关信息、《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请求删减申请商标在第42类“以及提供计算机、计算机软件以及计算机系统方面的信息”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虽提交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同意书》,但该《同意书》中显示的出具人地址(5605 Riggins Court, Second Floor,Reno, NV 89502(USA))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地址(5190 Neil Road Suite 430 Reno 89502 (US))不一致,申请人亦未提供合理说明,我局难以据此认定《同意书》出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我局对该同意书难以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