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05076号“ROSE LAD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02号
申请人: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076号“ROSE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3218号商标、第20225594号商标、第17368170号商标、第23200705号商标、第2987092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糖燕窝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