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4331486号“鄧禄普”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6841号重审第0000000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登路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6841号《关于第4331486号“鄧禄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2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其授权鹰高顿(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鹰高顿公司)、泉州市圣吉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圣吉奥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鹰高顿公司、圣吉奥公司实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但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均系复印件,在缺乏原件予以核对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申请人亦明确表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在此情况下,本院对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予采信。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我局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02月14日至2017年0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故未能在指定期限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现在复审阶段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网络经销协议书;2、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鹰高顿(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圣吉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许可合同;3、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投入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的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3年08月28日,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08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