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24321号“富景幼儿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6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富景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4321号“富景幼儿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420号“景富JINGFU及图”商标、第33874177号“富景双语”商标、第33862117号“富景”商标、第28391494号图形商标、第284019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和宣传,并产生了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3、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档案信息;2、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游乐园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四、五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富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富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景富”及引证商标四、五“富景”文字构成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