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F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048075号“JINF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46号

       

      申请人:浙江锦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8075号“JINF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制革机、电脑刻绘机、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7028号“JINON”商标、第4023329号“Jinton”商标、第28118230号“jingon金功”商标、第28124385号“jingon今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2、第11598369号“jin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了对“制革机、电脑刻绘机、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制革机、电脑刻绘机、泵(机器)”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纺织机、清花机、针布(梳棉机部件)”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纺织机、清花机、针布(梳棉机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雕刻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纺织机、清花机、针布(梳棉机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