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27612号“咪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50号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7612号“咪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4535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阻碍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8025号“咪咕Mi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之外的其余商品,为方便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鱼制食品、食用可可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咪咕”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